2015年5月起,李某某以炒股为由向莫某某借入多笔借款,并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4%,借款期限为一年。2015年9月,莫某某得知李某某利用多倍杠杆炒股被证券公司强行平仓后,已濒临破产。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莫某某遂委托顾律师代理诉讼。经分析案情后,顾律师认为李某某经济状况完全恶化,而且其已明确表示即使债务到期也无法全部归还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虽然借款未到期,但莫某某有权要求李某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了确保全面实现原告的债权,顾律师在起诉的同时,将李某某的配偶王某某及实际受益的李某某的侄女王某某也同样列为共同被告,并向法院申请查封了三个被告名下的房产、证券帐号、银行存款等财产。李某某等三名被告被迫于财产查封的压力,主动要求和解,并于2016年春节前向原告偿还了228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全部的借款利息。
当事人莫某某表示,该案件之所以在立案后不到两个月内就迅速解决,主要是有赖于顾律师专业、严谨的案前准备工作,全面、正确的代理方案,以及迅速、得当的财产保全工作。对于这样一个结果,当事人非常满意。